在臺灣省地區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每半年需提供當地公證處出具的個人生存證明。付款人應憑上述證明支付到期款項。
(二)在臺灣省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支付退休費、退職費和退休生活費的單位,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在臺灣省地區定居的直系親屬,應當向支付退休待遇的單位提供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證明、直系親屬健在證明和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方可享受本款規定的待遇。
(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在職職工,允許到臺灣省定居的,其所在單位可發給壹次性遣散費。具體標準如下:
連續工作滿壹至十年的,每年發給壹個月的標準工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津貼之和,下同);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從第十壹年開始,每滿壹年發給我壹個半月的標準工資。壹整年的尾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超過六個月的按壹年計。遣散費的總額最多以本人24個月的標準工資為限。
連續工齡不滿壹年的,發給本人壹個月的標準工資。
副食品價格補貼應計入周轉費計算。
(四)獲準在臺灣省定居的,由工作單位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差旅費標準,支付給本人及其隨同出境定居的直系親屬,包括從居住地到出境口岸的車船費、行李搬運費、旅館費和夥食補助費。
支付本條第(壹)、(二)、(三)項治療所需的外匯,由當地中國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離休、退休人員凡定居臺灣省地區,經批準到大陸居住的,原發放的離休費、退休費、退休生活費,應按離休、退休的有關規定繼續支付應得的待遇。對已返回大陸生活的離職人員,經批準恢復工作的,退還原離職費。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分期歸還。
四、對經批準在臺灣省定居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和當地臺辦出具的外匯券,給予每人200美元的外匯額度。從境外匯出的外匯,允許再次攜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