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壹是“外資企業”(即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即外商與大陸商合資組織的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即外商與大陸商***同合作經營的企業)。
外資如設立外貿公司,則必須要與大陸商合組“中外合資”外貿公司。
其它零售商業的公司也必須采“中外合資”形式。
二、公司是依《公司法》申請設立的公司法人(請參考大陸現行《公司法》),個體戶則是須向國家工商主管機關登記從事零星商業行為的小型個人商販(有店鋪或無店鋪或家庭式的),並不具公司法人資格。
三、公司如是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申請投資首先要向大陸商務部辦理,公司法人登記(申領執照)須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辦理,稅務登記須向國家稅務局辦理,如有進出口業務還須向國家外匯局、海關總署、中國銀行等有關機關辦理。
也就是說,外資企業的主管機關是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屬企業所在地的各省市地方政府轄下的分支機構管轄)。
四、個體戶屬於地方工商行政部門及公安(警察)部門管理。
五、所謂“檔口”是甚麽?是門市銷售點嗎?商品銷售屬於“商業行為”,須受大陸現行商業管理法規的規範。有關外商(臺商)從事商業行為的開放時程和條件請參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六、臺商出口至大陸,只要是兩岸開放進口的商品項目,手續上和必備檔與壹般進出口業務並無很大差異;不過需註意的是買賣雙方須訂立“貿易合同”,訂明商品規格、價格、交貨及付款條件等相關條款,如無合同,貨物進關時大陸海關不予驗關放行。
七、大陸企業販賣的商品只要不是違禁品或仿賣品,合法進口的商品均可銷售。臺商的商品從臺灣出口至大陸須檢附“產地證明書”。產地證明書也是通關的必備文件之壹,屬國際貿易的常規。(黎堅前貿協香港臺北貿易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