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中,壹國貨幣在經常項目下可自由兌換的,被列為可兌換貨幣。因為自由兌換條款出現在IMF協定的第8條,所以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也被稱為“38條國家”。具體而言,自由兌換的要求集中在《IMF協定》第八條第二、三、四款,具體如下:避免對定期支付的限制(第二款);(1)為避免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第3款),第18條成員國必須事先獲得基金組織的批準,否則,諸如多種匯率制度和(2)多邊貿易協定等安排可被認為是歧視性的,構成對該款的違反;(3)除少數例外情況外,成員國有義務支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只要要求兌換的國家表明有必要兌換該貨幣以支付經常交易(第4款)。中國在1996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即成為IMF第八條國家。經常項目下自由兌換是指經常項目下外匯的使用沒有國家限制。涉及貿易和勞務的對外貿易經濟活動的外匯,可持有關證明和資料到指定銀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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