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法律不禁止。但判決書中,應當折算成人民幣,特別是在實際執行時,除非對方願意,否則應折算成人民幣執行。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折算價格問題,外匯市場有買入價、賣出價和中間價之分,應當以哪壹價格折算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如何確定人民幣兌主要外幣匯率的請示的復函》和《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均明確應以匯率中間價折算。
在折算時點的確定問題上,存在債務到期日、起訴受理日、法庭辯論終結日、判決之日等多種標準之爭,各自有何利弊。原則上,在堅持有利於守約方的原則基礎上,賦予守約方以選擇權,而不必機械地確立固定、單壹的時點作為折算標準。當然,若債權人選擇的折算時點有利於債務人的,法院應當尊重債權人的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