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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2011修訂)

第壹條為了鼓勵和促進華僑在四川省投資創業,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華僑投資,是指華僑以個人或者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四川省投資創業。第三條華僑投資者及其在四川省投資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投資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行政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華僑投資者的投資事項,依法做好華僑投資企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華僑投資者的主體資格需要確認的,由投資項目所在地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確認。第五條在華僑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華僑投資者協會。華僑投資者協會的合法權益和依照章程開展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六條華僑投資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七條對有突出貢獻的華僑投資者,可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八條華僑投資者在四川省從事投資活動時,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中國護照具有與國內身份證同等的識別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承認。第九條華僑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華僑員工享受四川省居民同等待遇,有關部門應當為其辦理居留、出入境手續和接受教育提供便利。第十條華僑以投資收益進行投資或再投資,投資額占註冊資本25%以上的,視同華僑投資企業。

華僑投資者在中國定居後,其在四川省的原企業仍享受華僑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第十壹條華僑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第十二條華僑投資者可以委托他人作為其投資代理人。投資代理人違反委托協議,給華僑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三條華僑投資者在四川省投資申辦企業的,受理部門應壹次性告知申請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所需文件清單及要求,並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符合報名條件的優先考慮;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經核準登記的華僑投資者依法享受國家和四川省鼓勵的外商投資優惠待遇。

依法利用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創辦企業的華僑投資者,享受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相關政策。

經認定的華僑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的西部大開發項目,可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符合貸款原則的華僑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信貸支持。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華僑投資者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產業指導目錄或產業導向進行投資。第十六條華僑投資企業對公益事業的捐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七條華僑投資者投資的財產、知識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第十八條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華僑投資者和華僑投資企業所有的房屋,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華僑投資者和華僑投資企業征收、征用農用地進行開發時,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第十九條華僑投資者依法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股息、紅利、租金、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華僑投資企業的華僑職工的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和侵犯華僑投資者的合法經營權。

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華僑投資企業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應當告知當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第二十壹條對華僑投資企業的行政執法檢查,由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有執法權的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執法人員必須向被檢查企業出示執法證件。僑資企業如未出示執法證件,有權拒絕檢查。第二十二條僑資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立名目、提高標準或者重復收費。

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向僑資企業攤派人員、資金和物資,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僑資企業參加各種培訓、評比、考核、贊助、財產捐贈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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