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逐漸與國際社會接軌,國家開放程度越來越高,許多外國貨幣流入國內。不少人為賺錢而非法買賣外匯,是違反國家規定的。
法律依據:
《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