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 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