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犯罪的追訴期限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決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申訴,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這是限制的延伸。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之日起計算。這是限制中斷。可見,犯罪追訴時效並不是固定的。玩忽職守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沒有訴訟時效的延長或者中斷,瀆職罪的追訴期限為10年,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構成玩忽職守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2.本罪主觀上是壹種過失。
3.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4.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以上重傷4人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7人輕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
2、造成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5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3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5萬元以上;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騙購外匯1萬美元以上或者逃匯1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