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原則上由省級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按程序確定。要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藥需求等因素,對談判藥品實行分類管理。對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低的品種,要及時納入“雙通道”藥品管理範圍。
“雙通道”藥物可根據情況變化定期調整。
與普通定點零售藥店相比,對符合“雙渠道”管理要求的定點零售藥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是信息技術。
定點零售藥店應與醫保信息平臺和電子處方流通平臺對接,確保藥品和醫保支付信息溝通全面、準確、及時。
二是藥品管理。
部分談判藥品對儲存有特殊要求,定點零售藥店需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儲存配送體系,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同時配備專業人員指導患者合理用藥,確保臨床用藥安全。
三是醫保基金監管。
定點零售藥店要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核實患者身份,確保“處方患者”和“實際用藥者”壹致,堵塞“騙保騙保”漏洞,確保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