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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和貸款的區別

兩者本質不同:1。授信的本質:授信是指銀行在相關經濟活動中直接向客戶提供資金支持或向第三方擔保客戶信用的行為。2.貸款的本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壹定利率貸出貨幣資金並必須歸還的壹種信貸活動形式。

1.授信是指商業銀行直接向非金融機構客戶提供的資金,或對客戶在相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賠償和支付責任的擔保,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墊款、票據承兌等表內業務、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發債擔保、貸款擔保、出售有追索權資產、未能支付等。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直接向客戶提供資金支持或向第三方擔保客戶在相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的行為。信貸按期限分為短期信貸和中長期信貸。短期信貸是指壹年以內(含壹年)的信貸,中長期信貸是指壹年以上的信貸。

二、商業銀行信貸分為兩種方式:基礎信貸和專項信貸。基礎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各地區、各客戶的基本情況確定的授信額度。專項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和客戶特殊需求,在基本授信額度之外,對專項融資項目給予的授信。商業銀行發放信貸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被授權人和被授權人應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並蓋章。商業銀行的信用證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管轄行備案。涉及外匯業務的信用證應報同級外匯管理局備案,轉授權還應報商業銀行總行備案。商業銀行各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在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時,應向客戶出示信用證,雙方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授信範圍簽訂合同。

三。商業銀行的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範圍內做出,不得越權授信。商業銀行的信貸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發放信貸。商業銀行在信貸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信貸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幹擾的情況下獨立發表決策意見。商業銀行不得為以下目的向企業發放信貸:1。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權投資,以信用作為註冊資本、註冊資本驗資和增資擴股;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投資;4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準文件之壹,或雖取得但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超授權審批的,商業銀行不予授信:1。項目批準文件;2.環境保護批準文件;3.土地批準文件;4 .國家要求的其他批準文件。商業銀行作出授信決定後,授信條件發生變化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作出新的決定或變更授信。商業銀行在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實施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不執行信貸條件或條件發生變化而未重新做出決定的,不得執行信貸。商業銀行應對擬授信制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請參見附件《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商業銀行在授信時應關註貸款合同的合法性。在簽訂借款合同前,經授權簽訂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確認客戶的準確法定名稱、代表客戶的授權簽字人的授權證書、簽字人的身份以及所簽訂的授信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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