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壹種證明,壹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它是在信用卡審核時初始信用額度的主要參考內容之壹,直接反應辦理人的還款能力。個人收入證明包括工資(壹般指年收入總額)、養老保險繳費復印件、自有房產證明、私家車輛證明、大額定期存折復印件、外匯、債券、黃金有價證券帳戶、大額人壽養老分紅保單等。
收入證明主要分為有單位的收入證明和無單位的收入證明兩種。
壹、有單位的收入證明必須包含以下三種重要信息:
1、個人基礎信息。收入證明中必須包含個人基礎信息,包含但不僅限以下幾個:姓名、年齡、家庭住址、性別、身份證號、職務及工資。
2、公司信息。收入證明也應明確開出收入證明的單位信息,包括公司名稱、公司聯系人、以及負責人簽字。
3、對應的承諾信息。在收入證明的最後,壹定要加上出具收入證明的公司對個人收入信息準確無誤的承諾。
二、 無單位的
收入證明則需要提供銀行收入流水、不動產等資料。無職業及自由職業裝自然是沒有單位可以出具收入證明的,但某些時候確實需要使用收入證明的時候,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證明:
1、官方憑證。可以提供個人的納稅證明,尤其是個體經營者。納稅證明屬於官方憑證,是具有法定效力的。
2、銀行證明。提供近壹年的銀行流水證明、銀行存款證明、基金股票等投資證明,這些也是可以作為收入證明的支撐證明。
3、村委會證明。必要的時候可以讓村委會出具壹個經濟狀況證明,顯然這個證明的效力有待商榷。
4、其他證明。部分收入證明需求方(比如辦理大額信用卡的時候)是認可車房等不動產的,類似證明也是可以的。
開具收入證明需要註意:
1、開收入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復印是無效的。
2、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財務章或者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3、出具工資收入證明壹般應該實事求是。如果差距過大,屬於出具虛假的證明文件,會影響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