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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單位的進口付匯

希望以下信息能對您有所幫助: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10 12 1起推進進口付匯核銷實施。進口貨物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本細則發布實施前,未在外匯局辦理目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應持《目錄登記申請表》及以下材料辦理目錄登記手續: (壹)《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及依法無需辦理登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或臺、港、澳、華僑的批準證書。(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明;(五)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的《確認書》;(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信息僅供參考。詳情請咨詢當地外匯管理局。目前,全國各分局正在組織各進口單位研究近期進口付匯改革制度。。。。。。《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目錄管理第八條進口單位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當持相關材料辦理《進口付匯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登記手續,並簽署進口付匯業務確認書;進口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進口單位終止經營或者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條外匯局應統壹向銀行發放該目錄。銀行不得為不在名單上的進口商直接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第十四條付匯單位應當與合同約定的進口單位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壹致。代理進口的,由代理人負責進口、購付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外匯局應對未列入清單的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進行事前登記管理。進口商應按規定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銀行憑外匯局核發的登記證及相關文件為進口商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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