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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退(免)稅政策適用的出口貨物和服務有哪些?

壹.根據財政部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定:“下列出口貨物和服務不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按照下列規定和貨物稅收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簡稱增值稅征稅):

(1)適用範圍

適用增值稅稅收政策的出口貨物和服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含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入特殊區域進口的原材料、水、電、海洋工程結構】。

2.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向特定地區銷售的消費品和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文件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增值稅退(免)稅憑證偽造或不真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申報免稅核銷,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出口不予免稅核銷的卷煙。

7.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貨物和服務:

(1)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空白退(免)稅憑證交給除簽訂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境外進口商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協議或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以出口企業名義由本企業及其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完成的。

(三)以自營名義出口,並對同壹批出口貨物同時簽訂購貨合同和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

(四)出口貨物經海關放行後,其海運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上的貨物名稱、規格被其本人或者貨運代理人修改,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相關內容不符的。

(五)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質量、收匯、退稅風險之壹的,即出口貨物質量問題不承擔買方索賠責任(合同中已約定承擔質量責任的除外);不承擔逾期催收無法核銷的責任(合同中約定承擔催收責任的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資料和單證存在問題而導致不退稅的責任。

(六)未實質性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中介機構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65號):“13。出口企業向國家商檢、海關、外匯管理等按規定監管和審核出口貨物的部門提交的材料,屬於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單證和備案文件。以上部門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其虛假或其內容,經查實屬於偷稅的,按相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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