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本充足率監管
充分合理的資本金是金融機構持續穩健經營的基本條件;
指標要求:充足的資本金有利於金融機構在發生意外損失時彌補流動性不足,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巴塞爾協議Ⅲ關於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壹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5%的規定成為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最基本的標準。
2.資產流動性監管
資產流動性監管即要保證資產與負債具有必要的流動性,確保金融機構在正常條件下的清償能力。
3.業務經營範圍監管
業務經營範圍監管是指為了分散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對金融機構作出經營業務範圍規定。業務專壹化可以避免混業經營的不利影響。
4.貸款風險控制
(1)嚴格限制大額貸款;
(2)對行業或部門集中貸款的控制。
5.外匯風險管理
目的:是使國際收支與匯率符合本國經濟發展需要,其內容主要包括貿易項目管理、非貿易項目管理、資本項目管理、匯率管理、黃金管理等。
6.準備金管理
適時適度調整準備金既可防止商業銀行資產過度擴張,又可以保證金融機構有足夠清償能力。
7.存款保險管理
存款保險制度要求經辦存款的機構根據存款額大小、期限的不同,按照壹定比率交納保險費給存款保險機構,當投保的存款機構不能支付儲戶存款時,該保險機構在壹定限度內代為向儲戶支付,以保護存款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