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對出口導向型生產性項目和進口替代項目的管理和集中引進。
外經貿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等部門認為,“市場換技術”實施初期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1979以來利用外資時,“缺乏國家統壹規劃、分散管理和多重政策,出現的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審批權限下放後,缺乏行業引導,信息形同虛設,存在壹些不必要的重復建設。”1986提出的整改方向是:“在國家總體規劃下,合理安排資金投入,重點引進國家急需的先進技術,大力發展創匯項目”。
為了制止重復引進和建設,實行“以市場換技術”和“以產頂進”,就是可以允許在華外資企業購買目前國內不能加工生產,需要在國外采購的商品,稱為“以產頂進”。有關部委提出了兩個解決方案:壹是加強管理,統壹規劃,提出年度和中長期吸引外資的規模和方向並進行項目論證;第二,正確引導資金投入,用好稅收和進出口管理政策,把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重點放在生產性項目和引進國家急需的先進技術的出口導向型、進口導向型項目上。限制引進國內先進技術,生產能力已超過國內市場需求,產品不能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項目;禁止舉辦單純引進流水線、進口零部件組裝內銷、賺取國內外差價的項目;國家計委、國家經委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鼓勵、限制和禁止的項目目錄。可以看出,“市場換技術”政策第壹次調整的方向是加強項目引進管理,重點引進技術先進的外向型生產性項目和國家急需的進口替代項目。
2.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市場換技術”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
調整方向確定後,中央政府通過制定法規、召開會議等方式強化了“市場換技術”的政策。與此同時,地方政府也出臺了開放市場、引進技術的相關政策,“市場換技術”開始從中央到地方全面展開。
中央政策層面的發展主要從立法和政策制定入手。在立法方面,“市場換技術”的原則被寫入《外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198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這壹規定可以看作是“以市場換技術”的含蓄表達。1990新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明確,合資企業不被國有化和征用,外方也可以擔任董事長。合資企業可以規定合資期限,也可以不規定合資期限,“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空間進壹步擴大。在政策方面,“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被密集寫入利用外資的政策文件。1986年7月,國家提出以“以市場換技術”和“以生產促發展”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外商投資,“堅決執行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實行替代進口的措施,鼓勵外商提供先進技術。凡外商投資企業已批量生產,性能和質量基本達到國外同類產品水平,價格和交貨期滿足需要的需要進口的產品,必須在國內優先進口,國家經委將陸續公布產品目錄,並采取行政措施和經濟措施禁止或限制進口。”10 6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明確給予兩類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外匯、稅收、自主權、擴大內銷比例等多項特殊優惠。1987 10為了進壹步鼓勵外商以“以產頂進”的方式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國家計委頒布了《國家計委關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產品以產頂進的辦法》。生產初期,實現國產化過程中外匯平衡暫時困難。但同時要明確合資、合作企業產品的內外銷比例,以及國產化進度,限制不提供先進技術、單純進口零部件組裝、產品只做內銷的項目。該辦法還將可以“以產促進”的商品逐壹列出,主要包括鋼材、生鐵、銅等12種,使“以市場換技術”、“以產促進”等政策更具可操作性。
“以市場換技術”政策主要由地方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精神執行。1986這壹規定頒布後,全國各地迅速出臺配套優惠政策,掀起了利用外資的高潮。北京、遼寧、廣州、安徽等地都出臺了優惠政策。如安徽省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性能、質量、價格基本壹致的情況下,可以擴大內銷占全部內銷的比例,部分或全部以外匯結算”。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1986 165438+10月24日。隨著1988引進外資審批權限的進壹步下放,各地競相出臺優惠政策,有的甚至是不計成本引進。有鑒於此,1990年底,中央在肯定吸收外資是發展經濟的壹項長期政策的同時,提出要“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鼓勵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制止違反國家規定變相發布優惠措施的做法”,“進壹步改善投資環境,按照產業政策引導外資,多辦出口導向型和技術先進型項目,註意把吸收外資與加快企業技術改造結合起來”。1992 ~ 1996:二次調整高速推進深入發展
1.第二次調整:加強產業引導,吸引技術水平高、投資規模大的項目。
改革開放初期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以地區傾斜為特征(集中在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第二次調整以產業傾斜為導向,消除了引進外資的盲目性,引導外資投向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基礎設施等長期大型項目。手段是產業政策引導。
1992年3月,國務院外商投資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紀要指出,“當前,要繼續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健全和完善各項涉外法律法規;有必要進壹步加強對外投資的方向。在繼續鼓勵外商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和出口企業,鼓勵外商投資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領域的同時,要采取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吸引外國大企業來華興辦技術水平高、投資規模大的項目,提高中國利用外資的整體水平。要逐步擴大吸引外資的領域,研究如何通過引進外資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並明確提出“國家計委要牽頭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如何采取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吸引外國大企業來華投資的方案”。這說明“以市場換技術”的重點發生了很大變化,要求吸引國外大企業來中國興辦技術水平高、投資規模大的項目,以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
1993 165438+10月,中國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改善投資環境和管理措施,擴大引進規模,拓寬投資領域,進壹步開放國內市場。創造條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依法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引導外資重點投向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老企業技術改造,鼓勵創辦外向型企業。充分發揮我國資源和市場的比較優勢,吸引外資和技術,促進經濟發展。”引進國外的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可以通過進壹步開放國內市場來實現,本質上是“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也強調對外資的產業引導。
為了通過“以市場換技術”吸引技術水平高、投資規模大的項目,國家先後頒布了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1994、1995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使產業政策導向更加具體。《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在第三條“積極振興支柱產業”中指出:“根據國際慣例和有關協議,支柱產業的部分產品應當作為幼稚工業產品,以適當和有時限的方式予以保護;同時,為換取關鍵技術和設備,允許有條件開放部分國內市場。”決策部門把“以市場換技術”與註意保護幼稚產業結合起來,有條件地開放市場,發展支柱產業。《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四大類,並對每壹類進行細化,以達到扶持和擴大國內產業、制止低水平重復引進的目的。
2.“以市場換技術”政策的快速推進和深入發展
受上述政策和1992年鄧小平“南方講話”的影響,1992~1997年期間,“以市場換技術”邊調整邊實施,具有快速推進、深入發展的顯著特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外商投資項目數量和金額翻番。1992年,我國批準外商直接投資項目48764個,超過1979~1991年(42503年)批準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總數,合同外資金額也超過前13年總和。到1997年,中國累計批準外資項目24萬多個,協議金額41600多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15100多億美元。二是投資領域大大拓寬。雖然外商直接投資遍布第壹、二、三產業,但在1992之前,第二產業中的輕工業居多。政府實施了鼓勵、限制、禁止外資的幾種不同政策,實際執行中相對嚴格,很多限制性項目實際上是被禁止的。1992期間,中國政府放寬了投資領域的限制。在過去,商業、外貿、金融、保險、航空、律師、會計師等。,被視為禁區,被允許開始試點投資,第三產業,如土地開發,房地產,酒店,餐飲和信息咨詢,過去受到限制,逐步放開和擴大。三是國內市場開放加快,內銷比例進壹步放寬。過去外商投資企業內銷受到嚴格控制,很多外商想投資的大型生產項目多年來壹直沒有談成。主要原因是他們被困在國內銷售。市場準入問題也很突出。新政策強調以市場換技術,對高科技項目開放國內市場,允許部分項目以內銷為主,甚至100%。當然,這種開放是有條件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項目:(1)高新技術項目確實能夠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很多新興產業和資金技術密集型項目;(2)能夠替代進口的項目大多屬於基礎原材料行業;(3)大型生產性項目和重化工業。
3.1997 ~ 2000:在反思中前行
1996結束以來,質疑和反思“以市場換技術”政策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聲音日益強烈。其“現實背景是大型跨國公司的進入沖擊了本土市場,外資企業的壟斷局面在市場上‘排擠’了本土企業,導致實現技術引進效應的基礎條件喪失”。當時國內很多產業市場都被外資企業占據。截至1998年底,摩托羅拉、愛立信和NEC在移動電話和尋呼機市場的份額超過90%,外資在輪胎市場的份額為60%。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飲料,洗滌,化妝品和機械市場,但他們仍然嚴重依賴外國的技術。這種依賴不僅表現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大量進口關鍵技術和設備,還表現為外資企業對母國R&D資源的強烈依賴。前者反映了外商直接投資的技術溢出效應非常有限,後者反映了外資企業嚴格控制先進技術的轉移,兩者都說明“市場換技術”並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
然而,盡管質疑聲不斷,但中央政府推動“市場換技術”的立場並未改變。1998年4月,中央、國務院以更加積極的態度,提出了進壹步開放和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若幹意見,其中有兩條明確提到要實行“市場換技術”。第壹點是在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基本要求中,提出“堅持以市場換技術的原則,加大引進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適用技術的力度,促進產業升級。”第二點,在大膽引進和積極引導跨國公司投資方面,要“繼續實行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進壹步開放國內市場。”通過與跨國公司合作,引進先進適用的技術、資金、管理經驗和營銷方式,進入其國際生產、銷售和服務網絡。2000年6月5日至10月9日,國家經貿委向地方經貿系統下發了《關於加快實施技術創新工程,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的意見》,指出“對國內企業能夠制造的設備,鼓勵采用國產產品;對於國內可以部分制造的設備,對於可制造的部分,也應鼓勵采用國內產品;對確需進口且今後有市場需求的設備,要采取以市場換技術、技貿結合的方式,在引進設備的同時引進技術,分行業組織消化、吸收、創新和國產化。考慮到這壹意見是根據《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和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以及全國經濟貿易工作會議精神制定的,可以推斷,進入265,438+0世紀後,中國仍在國家層面堅定地實行“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2001年後:第三次調整和向自主創新的過渡
20世紀初,由於缺乏核心技術,生產要素成本上升,國內外市場競爭加劇,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越來越迫切,“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也越來越受到挑戰。2000年6月365438+10月31日,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和世貿組織承諾,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或條例,取消了對外資企業的外匯平衡和“當地含量”的規定。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修正案,將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設立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這些修改意味著“市場換技術”失去了法律基礎,原來的強制性要求變成了鼓勵性的意見或雙方的協議。這樣壹來,政府就失去了要求外資企業以技術轉讓、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為前提進入中國市場的法律依據,要求外商轉讓技術的談判空間越來越小。壹些學者甚至認為加入WTO將宣告“市場換技術”時代的結束。
在“市場換技術”向自主創新轉變的背景下,“市場換技術”逐漸淡出國家具有全局性意義的指導性政策。在2001之後的中央文件中,很少出現“市場換技術”的表述,只有部分行業部門和省份仍明確提出要實施這壹政策,實施範圍大大縮小。因此,這壹時期的技術進步呈現出“雙軌並行”的現象,即自主創新和“以市場換技術”並存。壹方面,在國家提倡自主創新的政策下,壹些行業試圖以自主創新為主;另壹方面,壹些行業仍然實行“市場換技術”或以“市場換技術”作為自主創新的起點。例如,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關於200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認為,“在業務發展方面,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核心競爭力的相關政策措施需要進壹步完善。以汽車行業為例,國內汽車廠商大多采用“市場換技術”的方式與國外公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