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聯合國多次修改和調整最不發達國家的標準。
1981年,負責審查和評估這項工作的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屬的聯合國發展計劃委員會將第壹項標準改為人均GNP低於100美元。當時,世界上有39個最不發達國家。
1991 3月,聯合國發展計劃委員會對最不發達國家的認定作出了新的規定。該條例將最不發達國家定義為長期遭受發展障礙的低收入國家,特別是人力資源開發水平低、結構性缺陷嚴重的國家,並將其衡量標準調整為:(1)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600美元以下;(2)人口不超過7500萬;(3)擴展後的實際生活質量指數(包括預期壽命、人均熱量攝入、入學率、識字率等。)不得超過47分;(4)經濟多樣化指數(包括制造業和工業就業比重等。)不得超過22分。
根據這四個現有的標準,到2002年,世界上被聯合國批準的最不發達國家有49個。它們是:
亞洲9個國家:阿富汗、孟加拉國、不丹、柬埔寨、老撾、馬爾代夫、緬甸、尼泊爾和也門;
34個非洲國家:安哥拉、貝寧、布基納法索、布隆迪、佛得角、中非、乍得、科摩羅、剛果民主共和國、吉布提、赤道幾內亞、厄立特裏亞、埃塞俄比亞、岡比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萊索托、利比裏亞、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裏、毛裏塔尼亞、莫桑比克、尼日爾、盧旺達、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內加爾、塞拉利昂。
大洋洲5個國家:薩摩亞、瓦努阿圖、圖瓦盧、基裏巴斯和所羅門群島;
拉美1: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