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浮動匯率制的特點如下:
國際收支均衡的實現無需以犧牲國內經濟為代價,不影響本國貨幣政策的自主性,有利於阻隔國外通貨膨脹對本國的傳播。
浮動匯率制度簡介:
浮動匯率制度,是指壹國貨幣對另壹國貨幣在外匯市場上根據供求關系自由波動的匯率。浮動匯率制度與“固定匯率制度”相對而言,當供過於求時,匯率就下浮;求過於供時,匯率就上浮。
1973年2月12日,美國宣布美元貶值10%,接著各國貨幣不再與美元維持固定比價而實行浮動匯率。從此,戰後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就成為歷史的陳跡。
1978年4月1日起生效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二次修改的協定,正式取消關於固定匯率制的條款,而代之以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從此宣告了戰後固定匯率制的結束和浮動匯率制的實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浮動匯率。
浮動匯率的類型有:以政府是否幹預區分,可分為自由浮動和管理浮動;以匯率浮動的方式區分,可分為單獨浮動和***同浮動。
浮動匯率制度(Floating Exchange Rates System)是指本幣對外幣不規定貨幣平價,也不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現實匯率不受平價制約,而是隨外匯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動而變動的匯率制度。鑒於各國對浮動匯率的管理方式和寬松程度不壹樣,該制度又有諸多分類。
按政府是否幹預,可以分為自由浮動及管理浮動。自由浮動:政府任作憑外匯市場供求狀況決定本國貨幣同外國貨幣的兌換比率,不采取任何措施。管理浮動:政府采取有限的幹預措施,引導市場匯率向有利於本國利益的方向浮動。
按浮動形式,可分為單獨浮動和聯合浮動。按被盯住的貨幣不同,可分為盯住單壹貨幣浮動以及盯住合成貨幣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