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持單程出京簽證護照離境的個人 ,除批給旅雜費外匯外 ,其余按下列規定辦理
:
(壹)境內機構按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離職補助費、撫恤金,經本人工作單位證明,上壹級主管部門核準,並經中國銀行審核同意,可準予全部匯出。
(二)沒有退休費、退職生活費、離職補助費和撫恤金的個人,可視具體情況,酌情供匯。
對批準雙程出入境簽證的個人, 申請匯出退休費、 退職生活費、離職補助費、撫恤金的,不予供匯。六、 經公安部門批準出境的個人,收到從境外匯入作為出境時旅雜費之用的外匯,在銀行付款前聲明要求保留原幣的,可以保留,準予在出境時匯出或者攜出。七、 境外華僑、港澳同胞以外匯投資於國家或者地方華僑投資公司,其所得的到期股金和股息 ,按照章程規定 ,以外匯償付的,由投資公司支付,可準予匯出;以人民幣償付的,不予供匯。八、 境外華僑、港澳同胞以本人名義存在我國境內銀行的華僑人民幣存款,如申請匯出,可酌情批給外匯。九、 經公安部門批準全家移居出境的個人,離境時委托我國境內銀行保管的華僑人民幣存款,按照存款章程規定,不準匯出;存款人如因經濟困難申請匯出,經提供證明,可酌情批給外匯。十、 上述各項外匯申請,應當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或者授權的中國銀行提出,經審查同意後,準予匯出或者攜出。十壹、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