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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貸援款項目,是指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以下簡稱“外資提供者”),向我國政府及其部門提供的貸款、援款及贈款項目,向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由我國政府及其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向受我國政府委托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社會團體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以及其他國外貸援款項目。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是指在國外貸援款項目協定生效後的建設期和項目竣工驗收後的使用期內,審計機關依法對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第四條 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的目的,是證實財務報告和有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維護國家利用外資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和我國的國際信譽,促進項目執行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提高外債償還能力,促進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落實。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國外貸援款項目作為必審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第六條 審計署根據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債權、債務關系和項目受益者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按照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劃分的暫行規定》,確定審計分工,辦理審計授權。

中央財政或國務院各部門及直屬企業事業組織直接受益、承擔債務或者提供債務擔保的項目,由審計署進行審計監督。地方財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門和所屬企業事業組織,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門轉貸或轉撥外資的國外貸援款項目,壹般由審計署授權有關地方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第七條 審計機關按照中外雙方***同簽訂的國外貸援款項目協定和國際審計標準,按照審計監督與審計公證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第八條 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監督的依據,包括我國有關的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我國政府及其部門與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同簽訂的項目協定,以及國際審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等國際公認的審計、會計規範。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財務報告編制方式和有關會計資料的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項目財務報告或項目匯總財務報告編制的依據、格式、內容、程序、時間等與有關會計制度、項目協定和國際會計準則的符合程度,以及前後壹致性,如發現有重大差異的,應查明原因,並要求項目執行單位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在財務報表說明中作適當表述;

(二)項目財務報告中相關會計報表之間勾稽關系的符合程度;

(三)會計報表和報表說明與有關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實物資產的壹致性;

(四)財務報告、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管理的合規性。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資金來源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提取外資的進度、類別和比例遵守項目協定的情況,提款證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批手續的完備性,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以及按照項目協定或外資轉貸協定及時、足額向下級項目單位撥付已提取外資的情況,依法查處擠占、挪用、轉移、貪汙外資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用費用支出表或追溯報帳方式,以及在外資帳戶關閉以後以償付方式提取的外資,其墊付支出的範圍、用途、限額、程序、支付日期、審批程序和會計處理遵守項目協定的情況,依法查處塗改、偽造提款證明文件等弄虛作假行為;

(三)按照項目協定,及時、足額籌集、撥付、核算和管理國內配套資金及其他項目融資的情況;

(四)承擔外債債務的項目單位按規定籌集還貸準備金,設置、使用和管理還貸準備金帳戶的情況,各項轉貸利差、存款利息收入、提前回收的外債貸款本金、試生產收入等,按規定納入還貸準備金管理的情況,依法查處轉移資金、私設“小金庫”等違規、違紀行為。第十壹條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資金運用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包括土建工程、設備采購、培訓考察、專家咨詢、項目管理費等各項支出,是否用於項目協定規定的目的和範圍,證明文件是否合規、齊全,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重點檢查承發包合同和結算程序的合規性和真實性,有無工程非法轉包,或提高結算定額問題;工程勞務支出、材料費、間接費用和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和合規性,有無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虛報支出問題;已完工程交付使用程序的合規性,以及設備、物資招標、采購、驗收、會計處理的合規性。依法查處擅自改變外資用途,在招標采購中行賄、受賄和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實物資產的實存、使用和管理情況,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帳實壹致性。依法查處擅自轉讓、串換、變賣進口設備和物資的違規、違紀行為;

(三)往來帳戶或應收、應付帳戶收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債權、債務事項處理的及時性,有無利用帳戶轉移、挪用項目資金問題。對外資貸款項目,應重點檢查債務落實情況,計提應付利息和承諾費是否正確、及時;

(四)還貸準備金支出的合規性,用於還本付息後的余額是否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依法查處假借名目挪用、擠占、侵占和搞非法經營的行為;

(五)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重點檢查發生外匯業務時和年末,是否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折合人民幣記帳,外匯兌換和匯兌損益的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和正確性。依法查處挪用、轉移、套匯、逃匯和私自買賣外匯的違紀、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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