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為第壹部專門規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行政法規,《條例》對非法集資進行了明確界定,明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明確了還款資金來源,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納入法治軌道。
值得註意的是,對於市場關註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資事件,《規定》還明確了相關責任的認定。據悉,《條例》將於5月1日20265438起施行。
明確界定非法集資
根據《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者,是指發起、領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該定義界定了非法集資的三個要件:壹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即非法性;二是“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是社會性。
智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渺表示,雖然這兩年加強了金融監管,但非法集資活動並沒有消失。目前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投資者教育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老百姓的金融素養亟待加強。在這種情況下,防範和處理非法集資活動的壓力仍然較大。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金融”字樣。
條例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如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保存相關記錄,並上報牽頭部門進行非法集資處理。
"重大風險隱患得到有效化解."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各地堅決查處“團貸網”、“林山金融”、“信合系”、“溫商貸”等主要網絡非法集資案件。2018年以來,全國共破獲非法集資案件1.5萬余起,涉案金額1.1萬億元。壹些積累多年的隱患穩步解決,壹批久拖不決的案件有序處置。
有哪些資金需要清退?
在處置方面,《條例》規定,發現屬於非法集資的,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幫助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條例》規定,非法集資者和非法集資者應當對集資參與人進行清退。還款過程由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參與非法集資遭受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其中,償還資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六個方面:壹是非法集資余額;二是非法集資所得或其他資產轉化及其收益;三是非法集資者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四是非法集資者隱藏或者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五是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利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第六,其他可以作為償還資金資金的資產。
廣告代言需謹慎。
對於市場關註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資事件,《規定》也明確了相關責任。
根據《規定》,通過廣告、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傳播和蔓延的重要渠道。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的信息傳播鏈條,《規定》對廣告規則和相關部門責任提出了針對性措施:壹是禁止非法發布集資廣告信息。二是明確監管責任。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條例》規定,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回扣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都屬於基金償還範圍。
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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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發起、領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堅持預防為主、打擊在先、綜合治理、妥善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壹領導下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司局、分支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預防和處理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和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相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