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息:以存款幣種結算,但利息金額較小或存款人自願以人民幣結算的,可按當日外幣基準價支付。
補充:個人外匯存款管理辦法(暫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個人外匯存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要類別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
1.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件、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2.境外個人是指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含無國籍人)和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
三。個人外匯存款的管理遵循實名制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個人外匯存款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儲蓄賬戶、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資金賬戶,其中外匯儲蓄賬戶和外匯結算賬戶屬於經常賬戶。
第四條存款銀行應當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的外匯存款負責保密,但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條各銀行應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記錄、分析和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境內營業網點。
第二章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第七條個人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開立的賬戶名稱應與其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名稱壹致。外匯儲蓄賬戶
戶的收支範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支,本人或直系親屬之間同壹科目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第八條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分為現金賬戶和現金賬戶。
1.境內居民從境外匯入、攜帶和自由兌換的外匯,
可以存入現金賬戶,也可以存入現金賬戶,現金賬戶需要根據匯款兌換成貨幣。
有關規定收取手續費。不能立即支付的外幣票據需要通過銀行。
銀行托收,委托存款。
二、凡從境外帶入或由個人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
存入外幣現鈔賬戶或現鈔賬戶,現鈔賬戶存款需要按照紙幣兌換成外匯。
有關規定收取手續費。
第九條存款期限
個人外匯存款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存款。定期存款分為通知存款、壹個月、三個月、六個月、壹年、兩年等等。
第十條存款貨幣
存款的幣種有美元、英鎊、港幣、澳門元、日元、歐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歐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壹條最低存款額
起存金額為人民幣100元的外幣儲蓄存款、活期和定期賬戶。
第十二條開戶
1.存款人在開戶時,會開壹個存折,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存入。
單卡或借記卡。銀行應與客戶就保證金的支付達成明確的書面協議。
支取方式,可通過密碼支取、預留印鑒支取或its支取
它...
二、根據儲戶意願,銀行可以為其辦理定期存款自動到期。
轉讓業務。
三、委托他人開戶的,還必須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並保留副本。
第十三條存款利息
壹、存款利息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個人外幣存款利率以外幣計付。
2.如遇存款利率調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結息日的存款利率計息,定期存款按存款日計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2月20日結息。
4.定期存款到期轉存的,按轉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到期未支取且未辦理續存手續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存款利率計息。
5.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按支取日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四條存款支取
壹、存款支取憑借記卡、存折、存單及開戶時約定的支取方式辦理。
二、不論現金帳戶還是現鈔帳戶,支取外幣現鈔時,其幣種低於單位幣種的,按支取日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支取。
3.存款人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可憑有效存款憑證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證件,按照開戶時約定的支取方式辦理。委托他人代取的,還必須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必須記錄代理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現金存款賬戶提取現金,按轉賬收費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個人外匯存款業務應遵循相關監管政策。
1.當日累計等值65,438美元+0,000美元(含)以下的外匯儲蓄賬戶提取現金,可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取款用途證明等材料提前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報。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外匯局簽署的外幣現鈔提取備案表為個人辦理外幣現鈔提取手續。
2.個人當日將外幣現金存入累計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外匯儲蓄賬戶,可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開戶銀行的外幣取現單據到銀行辦理。銀行應在有關單據上註明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和存款日期。
第三,
1、
2、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證明,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內外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按跨境交易管理。即境內個人按照出境規定要求向境外個人外匯賬戶轉賬;境外個人向境內個人外匯賬戶轉賬應符合準入規定的要求。
4.境內個人外匯現金賬戶與外匯現金賬戶之間的相互轉賬不受額度限制,按照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收費規定辦理。
四、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的下列資本賬戶性質業務,可通過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辦理:
1
境內個人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符合條件的境內機器使用外匯。
2.境內個人通過其關聯公司或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批準後參與的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外匯業務。境內個人在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下出售股票。,並將股息所得外匯匯回其關聯公司或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外匯專用賬戶。
銷戶後可轉入員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結匯。
3.境內個人支付給經批準從事外匯保險業務的境內保險機構。
外匯保費憑保險合同和保險經營機構的繳款通知書購買和支付。
4、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項下外匯保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5、已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在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將其境內財產轉移到境外,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按“個人財產轉移到境外”
轉讓、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6、境外個人在境內銷售商品房以及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涉及外匯業務的,該業務還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7.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其他金融產品,應當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8.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5.個人購買的外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匯出境外、存入外匯儲蓄賬戶或者攜帶出境。
六、境內個人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外匯,按以下規定辦理:
1.境外匯款當日外匯儲蓄賬戶內累計等值外匯不足5萬美元(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數額的,由
辦理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
2.匯款當日累計等值654.38美元+0萬美元(含)以下的手持外幣現鈔,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以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的真實性、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和進境旅客行。
行李申報單或本人原開戶銀行的外幣取現單據。
7.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應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
外匯儲蓄賬戶內的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款,當日累計等值654.38+00000美元以內(含),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開戶銀行的外幣取現單據辦理。
第三章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體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於辦理經常項目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
第十七條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應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個人經常項目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個體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通過本所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和結匯。
人民外匯結算賬戶;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應依據。
二是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與代理機構簽訂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入代理機構經常項目賬戶。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以用自有外匯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