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壹)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銀行及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
根據銀監會簡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三)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七)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 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壹)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二)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三)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
(十四) 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接受銀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範圍包括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境內外資銀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