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九壹壹年至壹九四九年可出口文物:中國畫及書法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肖像、影像、畫像;屬於本人或其親屬的壹般來往函件的名人書劄;存量較多的木板書及石印、鉛印非大部叢書;不具備重要歷史、學術價值的報刊、教材、圖冊;無領袖人物重要批註手跡的地方誌、家譜、族譜;非名人使用過的及無紀年紀事銘文的兵器;無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近現代鈔票;非官窯器、民窯堂名款器,無紀年、紀事或無歷史事件標誌性的器物及殘件;非成匹的各種綢、緞、綾、羅、紗、絹、錦、棉、麻、呢、絨等織物;無重要藝術價值的 年畫、神馬、剪紙、泥人等各種類型的民間藝術作品;非臘箋、金花箋、印花箋、暗花箋的素紙(包括信箋及手卷、冊頁所附的素紙);非名家制硯、非名人用硯;非名家制品、非名人用品的筆筒、筆架、鎮紙、臂格、墨床、墨盒等文具;非珍稀材質,工藝水平壹般,無歷史價值和其他特殊意義的玉石器(包括翡翠、瑪瑙、水晶、孔雀石、碧璽、綠松石、青金石等各種玉石及琥珀、雄精、珊瑚等)制品;非珍貴的郵票、實寄封、明信片、郵簡。
3、壹九四九年以後可以出口文物包括:非著名人物使用過的有代表性的個人印章;建築模型、圖樣建築的木制模型、紙制燙樣、平面立面圖、內部裝修畫樣、工程作法、建築物裝修、構件等;不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價值,沒有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油畫、水彩畫、水粉畫包括素描(含速寫)、漫畫、版畫的原作和原版;無重大藝術價值的勛章、獎章、紀念章;中國畫、書法、拓片、版片書版、圖版、畫版、印刷版;印刷和繪制的天文圖、輿地圖、水道圖、水利圖、道裏圖、邊防圖、戰功圖、鹽場圖、行政區劃圖;各種材質的家具及其部件、陶瓷器、織繡品、生活及文娛用品、素紙、硯、墨包括墨模、其他文具、戲劇曲藝用品、玉石器、鐵畫、已發行的郵票郵品;名人書劄;機制幣金、銀、銅、鎳等金屬幣和紀念幣;生產工具,如工業設備、儀器等。
4、壹九六六年以後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民族服飾(包括各種材質的佩飾)、反映民族傳統生產方式的工具、反映民族傳統生活方式、具有民族工藝特點的民俗生活用品、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築構件、民族工藝品(木雕、木刻、骨雕、漆器、陶器、銀器、面具、唐卡、刺繡、織物、樂器)、少數民族宗教祭祀及其他民族禮儀活動的用品、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記錄的、有關本民族的文獻檔案,文藝作品的刻本、抄本,繪畫、家譜、書劄、碑帖、石刻等。
具體可參考國家文物局於二○○七年六月五日印發了《文物出境審核標準》(文物博發〔2007〕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