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偷稅或者走私貨物、物品的數量作為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界限。
對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以偷逃應繳稅額作為走私犯罪與走私行為的界限。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超過5萬元,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超過25萬元的,構成走私罪。未達到起點的,構成走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刑法規定禁止進出境的走私物品,按照走私物品的數量劃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比如走私假幣罪的起點是走私假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數額在200張以上。達不到這個數額就構成走私,要受到海關法的行政處罰。
(二)以違禁品種類作為走私犯罪與走私行為的界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以下簡稱“違禁品”)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壹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11種武器、彈藥、淫穢物品、毒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範圍更廣,如反動宣傳品、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等。另外,即使是同壹種違禁品,比如文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走私文物罪的客體只是三級以上珍貴文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走私文物的客體是大量的壹般文物。
(三)以逃廢證件或者偷稅漏稅作為走私犯罪與走私行為的界限。
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簡稱“持證貨物、物品”,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需事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簽發,憑此證進口或出口的貨物、物品。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必然構成走私罪,但不壹定構成走私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除所列毒品等11違禁物品外,其他各種走私犯罪均以偷逃的稅款認定,但“偷逃證明”不作為走私罪的構成要件。只有偷稅漏稅的行為才能構成走私罪。逃證偷稅可能構成走私罪。比如走私外幣的案件,只涉及逃匯許可(即外匯攜帶出境許可),所以無論走私多少外幣,都不構成走私罪。
(4)以走私為界限,區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
只要存在武裝掩護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脅抗拒緝私的違法行為,無論走私貨物、物品數量多少,都構成犯罪。(海關總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