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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員工行為排查辦法

根據總行統壹部署和分行工作會議的安排,分行決定在總行行為排查開展壹次行為集中排查。

通過排查,進壹步加強從業行為管理,教育和引導形成良好的職業操守,有效預防和及早發現、化解案件風險。

現將排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排查時間

年月日至日。

二、排查範圍及對象

排查的範圍為所有機構,排查對象為所有。

三、排查形式

本次排查為集中排查,通過總行統壹開發的系統進行自查、互查,單位負責人排查。

分行要求:在上系統排查的同時,應填寫附件。

各行的紙質排查表由各級監察部門審查備案,分行各部門的紙質排查表由機關黨辦審查備案。

四、排查的重點及主要內容

(壹)組織領導

分行成立排查工作領導小組,副行長同誌任組長,辦公室、人力部、法律部、企業部、保衛部、監察部主負責人為成員。

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排查方案的審核,研究解決排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排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部,具體負責排查方案的制定、排查情況的收集分析,負責督促、協調分支行和分行各部門對排查發現問題的核實、處置。

(二)排查重點

行為排查要重點關註涉嫌案件的行為,存在隱患可能誘發案件的行為。

(三)排查的主要內容

1.貪汙侵占挪用類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涉嫌貪汙或侵占銀行及客戶的資金;是否涉嫌挪用銀行及客戶資金;是否涉嫌設立小金庫或進行賬外經營;是否涉嫌組織、參與私分銀行財產。

2.賄賂類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涉嫌索取、收受賄賂;是否涉嫌行賄;是否涉嫌介紹賄賂。

3.其他犯罪類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涉嫌違法發放貸款;是否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或金融票證;是否涉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否涉嫌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及其他委托、信托財產;是否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是否涉嫌違規出具保函;是否涉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是否涉嫌盜竊公、私財物;是否涉嫌詐騙公、私財物。

4.外部查辦類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被公安、司法機關傳喚或調查取證;是否被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是否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或其他處罰;是否被新聞媒體做了負面報道。

5.工作表現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有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規操作的情況;是否有受他人指使、脅迫、誘騙違規操作的情況;是否有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的情況;是否有串崗、混崗、操作“壹手清”的情況;是否有隨意簡化、改變業務流程的情況;是否有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或經常擅自離崗的情況;是否有故意推脫、延遲、拒絕輪崗、交流或休假的情況;是否有故意躲避、 *** 錄像監控、稽核、監管和上級檢查、審計,或在不合理的長時間內未接受檢查、審計的情況;本人經辦或管理的賬務是否有非因業務差錯或特殊業務處理的原因造成的賬務不符或不正常掛賬的情況;是否有故意造成業務差錯或賬務混亂的情況;是否有隱匿、銷毀、篡改業務憑證、記錄、賬冊、檔案的情況;是否有違規為自己辦理業務,或違規為父母、配偶、兒女及其他關系人辦理業務的情況;是否有違規代客戶保管存折(單)、辦理開戶、存取款、更換印鑒、購買重空單證、簽字等代客服務的情況;是否有利用個人儲蓄賬戶或“控制賬戶”違規存放、過渡本單位財務費用的情況;是否有利用個人儲蓄賬戶或“控制賬戶”違規存放、過渡客戶資金的情況;是否有利用職權為自己及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是否有經常在上班時間辦理私人的商業事務或交易活動的情況。

6.經濟往來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情況;是否有與本人收入明顯不符的大額炒股、炒期貨、炒外匯、買賣基金等風險投資活動的情況;是否有違規集資或介紹集資、高利借貸、參與經營地下錢莊等情況;是否有熱衷於大額購買彩票,或購買非法彩票,參與賭球、賭馬等博彩活動的情況;是否有私下收受、索取客戶回扣的情況;是否有借用、占用客戶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財物或向客戶大額借款的情況;是否有讓客戶支付或報銷不正當費用,或向客戶提出其他不正當、不合理要求的情況;是否有經常出入高消費場所、日常消費與個人及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不符的情況;是否有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斂財的情況。

7.社會交往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參與“黃、賭、毒、黑、傳銷”等違法違紀活動;是否與不良客戶、有劣跡的社會人員來往密切;是否向有劣跡或有不良嗜好的人員提供私人借貸、擔保或其他財物支持。

8.家庭狀況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有家庭成員或來往密切的親友從事傳銷、賭博、涉毒等非法活動的情況;是否有家庭成員或來往密切的親友因從事大額風險投資活動(如經商、炒股、炒期貨等)而出現資金緊張或大額虧損的情況;是否有重大家庭變故造成情緒異常,消極悲觀的情況;是否有違反總行、省分行關於親屬任職回避方面規定的情況。

以上為必查內容,各支行,分行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在紙質排查表中增加內容。

五、排查發現問題的處置措施

(壹)對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案件線索,應立即組織核實;對確認屬實或基本屬實的,應立即采取立案管理和調查、行為糾正、風險化解、懲戒、持續跟蹤或移交有關機構處理等措施,及時控制和消除風險。

(二)對排查發現員工有可能誘發案件行為的,應采取教育、提醒談話、責令限期改正等糾正措施,勸誡、督促行為人及時改正。

(三)對采取糾正措施仍不能控制或消除風險的,應立即采取離崗檢查、強制休假、調離崗位、離職待崗、限期退賠或移交有關機構處理等措施。

(四)對排查發現有違規問題的員工,經查實且符合懲戒條件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行為人及其他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符合積分條件的,給予積分。

(五)認真開展持續跟蹤工作。

對排查發現有問題的員工應進行持續跟蹤,采取建立專門檔案、指定專人監督、責令定期匯報或其他適當措施,動態掌握行為糾正和風險化解的進展情況。

持續跟蹤期間,排查發現的風險不能及時消除,或新發現有其他風險的,應當采取更為有效和嚴厲的處置措施。

持續跟蹤工作不少於六個月。

(六)認真做好員工行為排查舉報的處置工作。

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門收到員工通過行為排查系統舉報功能舉報的信息或其他途徑收到的舉報信息,要及時組織核查,認真研究解決,並給舉報人予以答復。

六、排查要求

(壹)加強排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門要加強對排查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分管行領導和部門負責人要認真落實,確保排查工作不走過場,收到實效。

要嚴格落實排查工作責任制,堅持“誰排查、誰負責”。

(二)嚴格遵守排查工作紀律。

排查時要堅持依法合規、審慎實施,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員工合法權益。

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得無中生有、顛倒是非,借機打擊報復、誹謗誣陷他人。

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流程和事項完成排查工作。

(三)認真開展員工日常排查工作。

要因地制宜,靈活運用合法合規的方式方法,主動與員工談心,及時了解所轄員工思想和行為動態。

用心觀察、留意員工的言行舉止,對員工行為的合規性及引發風險的可能性進行持續關註,及時發現異常情況。

不定期抽查員工考勤記錄、工作文件以及監控錄像等相關資料,同時要走訪員工家庭、客戶以及當地公安、司法、銀監、紀檢、工商等有關部門了解情況。

(四)加大獎勵與問責力度。

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對排查工作不到位、流於形式,排查發現問題之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當,導致發生案件或資金、聲譽損失的,或者對違反保密要求造成排查信息泄露或擴散,產生不良後果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排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排查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排查工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省分行將在合規管理綜合檢查、案件防控工作檢查、效能監察以及年終對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案件防控工作考核中將員工行為排查工作納入檢查及考核內容。

(六)認真做好排查工作的總結上報。

排查工作結束後,各行、各部門應對本行、本部門排查工作認真進行總結,內容包括排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方式方法、主要內容、排查結果、發現問題原因分析及處理措施、工作建議等。

各行排查總結請於4月30日前報省分行紀檢監察部,省分行各部門排查總結報機關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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