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結算知識
出口貨物裝船後,進出口公司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準備單據(如裝箱單、發票、提單、出口原產地證書、出口結匯等)。在信用證規定的提示有效期內,提交銀行議付結匯。
除了用信用證結匯外,其他支付匯款方式壹般包括電匯(電匯)
轉賬(電匯))、匯款(即期)
匯票(D/D))、郵件(MAIL)
轉運等。由於電子化的迅速發展,現在電匯主要用於匯款。
結匯要求:
境內單位取得下列外匯收入,必須結匯,不能留匯。
1.出口或接收過境貨物及其他交易所得的外匯。其中,以跟單信用證/保函、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有效商業單據結算,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算;
2.海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外匯;
3.海關監管下國內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港口(包括機場)、郵電通信(不含國際匯款)、廣告、咨詢、展覽、托運、維修等行業和各種代理業務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外匯;
5.行政和司法機關收取的各種外匯手續費和罰沒款;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為個人所有的,不得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濟援助項下回收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債權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存款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獲得的外匯;
10.保險機構接受外匯保險的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贈款和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批準的最高限額內保留,超出部分應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或通過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
今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新《規定》取消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要求,有助於減輕國家外匯儲備壓力。
原《條例》規定,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新《條例》取消了這壹強制性要求,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同時,新《條例》取消了外匯收入強制調回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存放境外。
新《規定》鼓勵資本流出,簡化境外直接投資行政審批程序,增加境外主體在境內募集資金、境內主體投資境外證券及衍生品交易、境內主體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的管理原則。
新《條例》大大加強了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並建立了國際支付應急保障體系。新《規定》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規範資本項目外匯結算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和外匯結算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加大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和非法流動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