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外幣交易均通過“貨幣兌換”賬戶處理
在這種方法下,會計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 企業發生的外幣交易同時涉及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的,按相同外幣金額同時記入貨幣性項目和“貨幣兌換(外幣)”賬戶,同時,按以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的金額,記入非貨幣性項目和“貨幣兌換(記賬本位幣)”賬戶。
(2) 企業發生的交易僅涉及本位幣以外的壹種貨幣反映的貨幣性項目的,按相同幣種金額入賬,不需要通過“貨幣兌換”賬戶核算;如果涉及兩種以上貨幣,按相同幣種金額記入相應貨幣性項目和“貨幣兌換(外幣)”賬戶。
(3) 期末,應將所有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反映的“貨幣兌換”賬戶余額按期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並與“貨幣兌換(記賬本位幣)”賬戶余額相比較,其差額轉入“匯兌損益”賬戶:如為借方余額,借記“匯兌損益”賬戶,貸記“貨幣兌換(記賬本位幣)”賬戶;如為貸方余額,借記“貨幣兌換(記賬本位幣)”賬戶,貸記“匯兌損益”賬戶。
(4) 結算外幣貨幣性項目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匯兌損益”。
2. 外幣交易的日常核算不通過“貨幣兌換”賬戶,僅在資產負債表日結轉匯兌損益時通過“貨幣兌換”賬戶處理
采用這種方法,在外幣交易發生時直接以發生的幣種進行賬務處理,期末,由於所有賬戶均需要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列報,因此,所有以外幣反映的賬戶余額均需要折算為記賬本位幣余額,其中,貨幣性項目以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非貨幣性項目以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所有賬戶借方余額之和與所有賬戶余額之和的差額即為當期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外匯分賬制核算外匯分賬制又稱原幣記賬法。它是指商業銀行處理外匯業務所采用的壹種專門記賬方法。它是在外匯業務發生時,對有關外幣的賬務,從填制憑證,登記賬簿到編制報表,都直接以外幣核算,各種外幣都自成壹套獨立的賬務系統,互不混淆。外幣分賬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各種外幣分別設賬。
在外匯資金核算中,銀行應當將本幣和外幣嚴格分開設置賬戶。壹般按照經營的主要外匯幣種分別設置外匯賬戶,填制外幣憑證、登記賬薄、編制報表形成獨立的外幣賬務體系。以反映各種外幣情況。
(2)劃分現匯和記賬外匯。
按照銀行與國外銀行清算方式劃分,商業銀行要將外匯進壹步劃分為現匯賬務體系和記賬外匯賬務體系。
(3)設置“外匯買賣”科目。
在外匯核算過程中,當涉及到兩種不同種類貨幣交易時,必須通過“外匯買賣”賬戶核算,使其各自保持賬務系統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4)年終編制各種貨幣合並的決算報表。
年終決算時,為了全面反映本幣和外幣的資產負債情況,各商業銀行應將按照原幣反映的各種分賬貨幣按照年終決算日匯價折合為本幣,與本幣核算的決算報表的相同科目對口合並,匯總編制各類貨幣合並的本幣決算報表,匯總反映本行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