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下列行為都屬於套匯。
1、除經國家分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管匯機關)批準或者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以人民幣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其他款項的;
2、境內機構以人民幣為駐外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短期入境個人支付其在國內的各種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沒有賣給國家的;
3、駐外機構使用其在中國境內的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4、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其人員,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而由他人以外匯或者其他相類似的形式償還的;
5、未經管匯機關批準,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購買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幣償還的;
6、境內機構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匯抵償進口物品費用或其他支出的。
以下行為,都屬於逃匯:
1、未經管匯機關批準,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
2.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分匯存放境外的;
3、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分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4、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當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
5、除經管匯機關批準,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