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裏舉行的第二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通過了第1000號決議。21 (II)關於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獲得優惠進口或免稅進口的規定,該規定確定了普惠制的原則、目標和實施期限,並設立了壹個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就普惠制的實施進行談判,普惠制由此建立。1971年,歐洲經濟* * *實施了第壹個普惠制方案,其他給惠國在1971年7月65438-1976 1年10月之間相繼實施了普惠制方案。
普惠制方案又稱優惠方案,是給惠國政府或國家集團為實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給惠國的方案各不相同,但都有以下要素:給惠產品範圍、關稅減讓範圍、保護措施、原產地規則、受惠國(地區)名單和有效期。
普惠制的三個原則是:①普遍性,即所有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優惠待遇。(2)非歧視性,即所有發展中國家都應無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3)非對等,即非互惠。發達國家應該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關稅優惠,而不是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同樣的優惠待遇。?
普惠制的目標是:①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收入。②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③加快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速度。?
由於給惠國關稅減免帶來的差異,受惠國出口商品價格具有更大的競爭力,吸引進口商購買更多受惠產品,從而擴大受惠國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促進工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