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的程序、做法
(壹)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出口收匯核銷程序、做法為:
(1)出口企業提前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2)出口企業報關時,向海關提交事先從外匯管理部門領取的有順序編號的外匯核銷單,經海關審核無誤,在核銷單和與核銷單有相同編號的報關單上蓋“驗訖章”。
(3)報關後,出口企業在規定期限將核銷單存根送回外匯管理局接受外匯管理部門對企業出口收匯情況的監督。
(4)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將海關退給的核銷單、報關單和有關單據送交銀行收匯。
(5)貨款匯交至出口地銀行以後,銀行向出口單位出具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並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上填寫有關核銷單編號。
(6)出口單位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及其他規定的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
(7)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核銷後,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章,並將其中的出口退稅專用聯退還給出口單位作為日後退稅依據。
(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填寫
出口收匯核銷單分為存根、正聯、退稅聯三部分,各部分填寫方法是:
1.存根
(1)編號。應與出口報關單的編號壹致。
(2)出口單位。填寫領取核銷單的單位的名稱。
(3)單位代碼。填寫領取核銷單的單位在外匯管理局備案的號碼。
(4)出口幣種總價。此欄填寫出口成交貨物總價及使用幣種。壹般情況下,須與報關單壹致。溢短裝出口時,可以不壹致,但須提供該筆出口的貨運提單副本。(提單上有實際出口的數量和重量,根據發票或報關單上的單價與提單上的重量或數量相乘,即可得出實際出口的總金額)。
(5)收匯方式。填寫信用證、托收、匯付。
(6)預計收款日期。依付款期限、地點不同按規定填寫:
① 即期信用證和即期托收項下的貨款,從寄單之日起,近洋地區(香港和澳門)20天內,遠洋地區(香港和澳門以外的地區)30天內結匯或收賬。如:2000年6月1日寄單,預計收款日期即應填寫2000年6月21日。
② 遠期信用證和遠期托收項下貨款,從匯票規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區30天內,遠洋地區40天內結匯或收賬。如港澳地區,預計收款日期為寄單日期加上郵程日期加上匯票規定的遠期天數加上30天。如:寄單日期為2000年6月1日,匯票為遠期180天,則預計收款日期應為2000年6月1日+10天+180天+30天,則為2001年1月8日。
(7)報關日期。同出口報關單右上角的出單日期。
(8)備註。填寫出口單位就該核銷單項下需說明的事項。如:北京甲進出口公司代廣西乙進出口公司出口,收匯後,原幣劃轉廣西進出口公司,則該事項連同該受托公司的聯系地址和電話應批註在備註欄內並加蓋批註單位的公章。
(9) 有效期。自領單日起四個月。此欄由外匯管理局填。
2.正聯
(1)出口單位。同存根。
(2)單位代碼。同存根。
(3)銀行簽審。(類別、幣種金額、日期、公章)填寫收匯方式、幣種總價、收結匯日期銀行蓋章。
(4)海關簽註欄。海關驗放該核銷單項下的出口貨物後,在該欄目內加蓋“放行”或“驗訖”章,並填寫放行日期。如遇退關,海關需在該欄目加蓋有關更正章。
(5)外匯管理局簽註欄。由外匯管理部門將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等配對審核無誤後,在該欄內簽註意見,並由核銷人員簽字,加蓋“已核銷”章。
3.退稅聯
(1)編號。同存根。
(2)出口單位。同存根。
(3)單位代碼。同存根。
(4)貨物名稱。同報關單。
(5)出口數量。同報關單。
(6)幣種總價。同存根。
(7)報關單編號。按報關單左上角號碼填寫。
(8)外匯局簽註欄。同正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