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是指以偽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銀行管理、貨幣管理、票據管理、信貸管理、證券管理、外匯管理、保險管理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1997年新刑法頒布之前,金融犯罪是壹個模糊的概念。新刑法頒布,“金融犯罪”也有了明確的涵義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犯罪以2節32個罪名規定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是新刑法分則中占條文數最多的壹類犯罪。為了維護金融秩序,新刑法將金融詐騙罪列入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這不僅說明打擊金融犯罪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體現了金融犯罪在新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金融犯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貨幣、外匯、信貸、證券、票據、保險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公眾"等),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客觀特征),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表現形式),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可分為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