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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外幣現金結算?

外幣現金結算是指銀行支付外幣現金。

10-4、個人支付外幣現金審批

10-4-1、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專利和版權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專利或版權證明;

C.轉讓或使用協議;

d、境外納稅憑證;

e、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支付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發表作品;

C.海外稅收憑證。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3、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咨詢費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協商協議;

C.海外稅收憑證;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4、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保險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保險單、理賠單、理賠證明;

C.其他需要酌情補充的信息。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5、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利潤和獎金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投資協議或股權證明;

C.利潤分配決議或股利支付書;

d、境外納稅憑證;

e、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6、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利息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債券或債券登記證或存款利息清單;

C.海外稅收憑證。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7、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年金、養老金)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出國工作證明;

C.海外稅收憑證;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8.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員工薪酬)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就業協議;

C.海外稅收憑證;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9、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繼承外匯)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公證書;

C.海外稅收憑證;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10,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家庭支持)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親屬關系描述;

C.其他需要酌情補充的信息。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11、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捐贈)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捐款信;

C.捐贈人的身份證明;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12、境內居民外匯收入(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相應的證明材料;

C.其他需要酌情補充的信息。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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