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個人支付外幣現金審批
10-4-1、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專利和版權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專利或版權證明;
C.轉讓或使用協議;
d、境外納稅憑證;
e、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支付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發表作品;
C.海外稅收憑證。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3、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咨詢費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協商協議;
C.海外稅收憑證;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4、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保險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保險單、理賠單、理賠證明;
C.其他需要酌情補充的信息。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5、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利潤和獎金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投資協議或股權證明;
C.利潤分配決議或股利支付書;
d、境外納稅憑證;
e、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6、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利息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債券或債券登記證或存款利息清單;
C.海外稅收憑證。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7、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年金、養老金)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出國工作證明;
C.海外稅收憑證;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8.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員工薪酬)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就業協議;
C.海外稅收憑證;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9、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繼承外匯)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公證書;
C.海外稅收憑證;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10,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家庭支持)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親屬關系描述;
C.其他需要酌情補充的信息。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11、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捐贈)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捐款信;
C.捐贈人的身份證明;
d、視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0-4-12、境內居民外匯收入(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辦理依據:《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境內居民非貿易售付匯及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
需要提供的審計材料:
A.本人身份證明;
b、相應的證明材料;
C.其他需要酌情補充的信息。
備註:以上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