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業或組織註冊後,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後年檢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發[1989]75號頒發給全國每壹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含法人和法人分支機構)的唯壹的、不可變更的法定代碼標識,是組織機構的“身份證”。
代碼證已應用於銀行基礎賬戶管理、貸款、稅收征管、國家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公安車輛管理、國有資產登記、資產核查、通關管理、外匯管理、人事管理、勞動保險、全國大規模人口普查等領域。組織機構代碼已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信息,也是組織機構的重要憑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駐濟各單位應在登記、核準、設立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已換發四年;並在每年月日前接受發證機關的年度檢驗。未按規定登記組織機構代碼、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辦理代碼證書需提供以下文件。
1.批準設立單位的文件。不同類型的機構提供
(1)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設立機構的批準或登記證明(復印件);
(二)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市場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企業大陸辦事處(代表機構)許可證;
(3)民政部門出具的社團登記證(復印件)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復印件);
(四)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社會力量辦學的證明;
(五)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社會力量辦醫許可證;
(六)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服務機構許可證;
(7)政府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或公司經濟辦公室的證明;
(八)證明該組織合法地位的其他文件或證件。
2.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法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有上級主管單位的,應提供上級主管單位的代碼證復印件。
4.單位公章。
5.辦理變更和換證的單位應當將舊代碼證書的正本和副本連同代碼證書副本壹並交回。變更代碼證書的單位已取得IC卡的,應當壹並交回IC卡。
二。認可的程序和時限
1,申請人按要求準備證明材料;
2、證明材料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工作人員查驗、審核;
3.檢查審核後,辦理付款手續,領取報關單;
4.申請人應按規定要求認真填寫申報表。核對無誤後,加蓋單位公章,交工作人員審核,合格後簽字,並請審批人審核簽字。
5.代碼證書生產者根據批準人簽署的申報表錄入,並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上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驗證後給出代碼,返回數據。市局根據省局分配的代碼制作代碼證,IC卡由省局統壹制作。
6.自提交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憑繳費發票領取代碼證,IC卡按照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規定通過快遞郵寄至各單位。
三。代碼證書年檢
為保證代碼證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組織機構代碼證應當進行年檢,年檢項目如下:
1.年檢時間:取得代碼證的單位應在每年註冊月份(指代碼證有效期的起始月份)前到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年檢。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參加年檢的單位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壹、未取得代碼證書的IC卡單位:
(1)單位成立文件及復印件,如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副本)、社團登記證(副本)、黨政機關成立批準文件、其他組織成立證明等;
(2)上級主管單位代碼證復印件;
(3)單位公章;
(4)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b、已獲得代碼證書的IC卡單位:
(1)單位成立文件(同上,事業單位可不提供);
(2)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代碼證IC卡;
(4)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