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征如下:
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範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壹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壹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壹)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註冊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