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法是調整國際間貨幣金融關系的法律規範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金融法的本質屬性在於其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規律所要求的行為規則。國際金融法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諸方面:
l.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亦即參與國際貨幣金融活動的當事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既包括壹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國家及其有關官方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是國際金融法的特殊主體,它們不僅可以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的當事人,而且,它們更是國際貨幣體系的建立者、實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則主要表現在他們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的當事人。
2. 國際金融法的客體
國際金融法的客體即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貨幣、特別提款權、票據和黃金等國際間普遍接受的金融資產。作為國際金融法客體的貨幣,壹般應當在國際間具有可兌換性,即通常所謂“硬通貨”。如果是不能國際上自由流通的貨幣,則其壹般不能成為國際金融法的客體。但是,在壹定的特殊國際貨幣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貨亦可成為客體。
3.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
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實際上包括國際貨幣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兩部分。國際貨幣關系是指以國家之間貨幣的收支、兌換,以及外匯管制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國際金融關系是指國際間貨幣資產的融通關系,包括國際貸款關系、國際證券關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國際資金融通關系。
應當註意的是: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金融法的客體不同;前者是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而後者則是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社會關系亦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