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關稅的計算:
從價進口應納稅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CIF)×進口從價稅率。
出口關稅的計算: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中國港口離岸價)-出口稅。
完稅價格包括:
1.進口商為在中國境內生產、制造、出版、分銷或使用該貨物而在境外支付的軟件費用;
2.除購買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3.貨物到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入境點之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4.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當包括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進口地點之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第六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章第二節規定的,或者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海關應當在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采用下列方式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壹)相同貨物成交價格的估價方法;
(二)類似貨物成交價格的估價方法;
(3)反向扣款價格的計價方法;
(四)評估價格的計算方法;
(5)方法合理。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申請順序。
第十壹條在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下列未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的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1)下列費用由買方承擔:
1,買入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貨物整體集裝箱費用;
3、包裝材料和包裝人工費。
(二)與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進口貨物有關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由買方免費或者以較低成本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
1.進口貨物中所含的材料、部件、備件和類似貨物;
2.用於生產進口貨物的工具、模具及類似貨物;
3.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物料;
4.在境外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技術和圖紙等相關服務。
(三)買方需要直接或間接支付給賣方或利害關系方的特許權使用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版稅與商品無關;
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貨物的條件。
(四)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銷售、處置或使用進口後的貨物。
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提供本條所述費用或價值的客觀量化數據。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的,海關應當與納稅義務人協商價格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方法審查確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