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面所述的以外,都是非合並關聯方。
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母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
A.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B.間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C.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間接擁有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通過子公司而對子公司的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
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母公司雖然只擁有其半數以下的權益性資本,但通過與子公司合計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企業。母公司對於被投資企業雖然不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將該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通過與該被投資公司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3.在母公司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之內:
(1)已關停並轉的子公司;
(2)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4)準備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的子公司;
(5)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
(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