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反傾銷,是指為抵制外國商品在國內市場傾銷而采取的措施。壹般來說,傾銷的洋貨除了壹般的進口稅之外,還要加稅,這樣就不能便宜賣了。這種附加稅被稱為“反傾銷稅”。例如,美國政府規定,當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時,外國商品被視為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明確規定了反傾銷問題,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然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壹。WTO的反傾銷協議規定,壹個成員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壹是確定傾銷事實;第二,確定其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建立造成了實質障礙;第三,確定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傾銷的定義,如果壹種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是傾銷。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之間的差額稱為傾銷幅度。因此,傾銷的確定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比較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壹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果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正常價格往往由第三國同類產品的出口價格來確定。與發起反補貼調查不同,反傾銷調查發起前,傾銷受害國沒有義務與有關成員進行磋商;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有必要考慮幅度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得超過進口價格的2%,傾銷產品進口額占同類產品進口額的比例不得超過3%,這是可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度。反傾銷的最終救濟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征收的反傾銷稅金額可以等於或低於傾銷幅度。雖然反傾銷調查尚未結束,但在已初步裁定傾銷存在,且調查期間已防止傾銷造成的損害繼續造成損害,並已給予各方提供信息和發表意見的充分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采取臨時措施。另壹個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出口商自願作出令人滿意的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承諾的,調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終止,有關部門不予采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就像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壹樣,壹個成員國政府在收到被傾銷產品損害的國內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應該啟動反傾銷調查。必須將調查的開始通知當事方。它們包括出口商、出口商或外國生產商的成員國政府、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貿易協會、進口國類似產品的制造商及其貿易協會。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傾銷及其損害的存在,或者傾銷幅度或者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低於最低限度的,應當終止調查。在WTO的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因此,壹個國家的貿易商或產業必須通過政府啟動反傾銷程序。如出口產品受調查的成員對調查成員采取的行動不滿意,可將該問題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采取這種行動。(2)[編輯本段]什麽是貿易壁壘?貿易壁壘也叫貿易壁壘。對外國之間商品和服務交換的人為限制,主要是指壹國對外國商品和服務的進口所施加的各種限制。壹般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從廣義上講,各種阻礙正常貿易、幹擾市場競爭機制作用的人為措施都屬於貿易壁壘的範疇。如進口稅或具有同樣效果的其他稅收;對商品流通的各種數量限制;生產者、購買者或使用者之間的各種歧視性措施或做法(特別是在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者國家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範圍或謀取額外利潤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推動的關稅自由化、商品貿易自由化和勞務貿易壁壘,雖然在關稅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但在其他方面收效甚微。壹些形式的貿易壁壘減弱了,而另壹些形式的貿易壁壘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層出不窮。隨著世貿組織等國際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區域性組織的建立,這兩個組織對非成員國的關稅壁壘仍在發揮作用。但值得註意的是,非關稅壁壘在全球的作用在上升,或者說有上升趨勢。壹些發達國家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要求其他國家的產品進行認證,這極大地阻礙了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制成品出口;但只能生產壹些資源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之間的經貿發展差距。此外,發達國家和壹些欠發達國家甚至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采用的反傾銷措施也是非關稅壁壘之壹。就中國而言,配額和許可證制度也屬於後者。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出口商品通過壹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立的海關向進出口商征收關稅而形成的壹種貿易壁壘。根據征收關稅的目的,關稅分為兩種:壹種是財政關稅,其主要目的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二是保護關稅,主要目的是對外國商品進口征收高額關稅,以保護國內經濟發展。保護性關稅越高,保護的作用越大,甚至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非關稅壁壘是指除關稅以外的所有進口限制形成的貿易壁壘,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直接限制是指進口國采取壹些措施直接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如進口配額制度、進口許可證制度、外匯管制、進口最低價格等。間接限制是通過制定嚴格的法規和法律,如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和安全規定、檢驗和包裝、標簽規定等強制性技術規定,對貨物進口進行間接限制。外國政府實施或者支持的措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貿易壁壘:1 .違反該國(或者地區)與我國* * *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者與我國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2.對中國產品或者服務進入該國(地區)市場或者第三國(地區)市場構成或者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障礙或者限制;3.對我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損害。外國(或地區)政府不履行與中國簽訂的多邊貿易條約或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也視為貿易壁壘。實踐中常見的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無規則的進口管理限制(包括通關限制、國內稅費、進口禁令、進口許可證等。);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產品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和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不合理的貿易救濟措施;政府采購中違反有關規定限制進口產品的行為;出口限制;補貼;服務貿易準入和商業限制;不合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其他貿易壁壘等。
上一篇:有人給我壹個Lotus的評論。安妮寶寶的下一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廠支行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