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制是指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進行登記的法律要求。但在實踐中,對這壹規定有不同的理解,甚至有很多歧義,因此其法律意義在於
壹、備案登記的審查意義
備案登記是備案審查制度的基礎環節。根據法律法規備案規定,備案登記階段應對備案文件的備案時限、備案格式、主體、程序進行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壹)審查立案時限。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法制機構按照《立法法》和《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向有關機關備案。對不報送規章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提交的,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目前,由於電子備案工作尚未正式全面開展,以紙質文本形式備案受制於郵寄、接收等諸多因素,往往影響備案的及時性。
(二)審查備案格式。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及說明,並按照規定格式裝訂成冊,壹式十份;有條件的,應當同時提交法規電子文本;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註冊。制定主體符合要求但備案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暫緩備案登記。中止備案登記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備案;補正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
(三)審查主體。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按照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按照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規章。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如果不是上述主體制定的,就不是法規,不予登記。需要註意的是,在實踐中,壹些國務院直屬機構,如SERC、銀監會、保監會等依法具有行政管理權限的機構,也享有規則制定權。
(四)制定程序的審查。規章壹般要經過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程序。規章制定程序的審查壹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規章名稱的審查。規章壹般稱為“條例”、“辦法”,而不是“規定”。如果用“通知”、“批復”、“通知”等作為規章名稱,屬於不規範名稱。二是法規的開放參與和協同審查。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問題的,法制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章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劃分等有不同意見的,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壹致意見。這是保證條例民主合法性和行政完整性的要求,最終有利於條例的順利實施。三是規章發布程序的審查。公布規章的命令應當載明規章的制定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部門負責人或者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的簽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門聯合規章由* * *部門負責人共同制定,並簽署後公布。四是對條例實施日期的審查。除國家安全、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實施會妨礙條例實施的以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違反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無效,不予登記。
二、備案登記的法律責任意義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規章備案登記的法律責任規定較少。對於備案義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備案規定,未報送備案規章或者未按時報送備案規章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提交的,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但這只是備案審查的最低要求——“備案”,規定了制定機關的法律責任。至於其他不登記的情況,主要負責人是否負責,沒有規定。特別是對於上級機關來說,備案登記是否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由誰來追究,備案登記與司法審查的關系需要進壹步研究。
作者是國務院法制辦法律協調部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