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包括:
1.公司註冊成立驗資時,會發銀行確認函,核查註冊資本是否到位;
2.公司審計時會發銀行確認函,看公司銀行存款賬面余額是否與實際相符。
企業確認函可分為:
1,正面確認函:無論確認函的記錄是什麽,都要求被質疑的證人回復;
2.否定確認函:如果確認函的記錄與被詢問證人的記錄壹致,則不予回復,但前提是確認函的記錄與被詢問證人的記錄不壹致。
根據證人的不同,確認書可分為:
1.銀行確認函,發送給被審計單位的存款銀行和借款銀行,以檢查被審計單位在特定日期的銀行存款的余額、存在和所有權,以及貸款的余額、完整性和估價;
2.企業確認函,是在特定日期向被審計單位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檢查被審計單位債權或債務是否存在及權利或義務的信函。企業確認函通常包括雙方截至特定日期的往來賬戶余額;
3.律師確認函,發送給為被審計方及其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以檢查是否有任何未決訴訟及其在特定日期對被審計方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
壹份完整的銀行確認函壹般包括:
1,存款;
2.借款;
3.賬戶註銷;
4.委托存款;
5.委托貸款;
6.擔保;
7.承兌匯票;
8.貼現票據;
9.票據托收;
10,信用證;
11,外匯合約;
12、存托證券等重要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三十壹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計算機存儲和處理的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件、在金融機構的開戶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
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