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發行準備有足額與不足額兩種。
黃金、外匯、各種貨幣求償權都可以做為發行準備。
貨幣發行準備制度是為約束貨幣發行規模維護貨幣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貨幣發行者在發行貨幣時必須以某種金屬或資產作為發行準備。在金屬貨幣制度下,貨幣發行以法律規定的貴金屬作為發行準備,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各國貨幣發行準備制度的內容比較復雜,壹般包括現金準備和證券準備兩大類。(參見李健教授貨幣銀行學講綱/jgsz/jingpin/xxty/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