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金融機構在遵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指標時,或者在金融機構判斷與其進行交易的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報告可疑交易的制度,但並不影響或妨礙金融機構在審查可疑交易、發現涉嫌犯罪時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6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6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