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工業區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審定工業區發展規劃及年度資金計劃;
(三)對工業區的各項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和監督;
(四)協調解決工業區開發、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委會),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壹級的經濟管理權限,負責管理工業區的行政事務。管委會設主任壹名,副主任若幹名。第七條 管委會職責為:
(壹)組織擬訂工業區的總體規劃及產業發展、土地利用、信息化建設、城市設計、環境保護等規劃,組織擬訂有關規章及具體管理辦法,並按法定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投資者在工業區投資項目;
(三)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工業區施工許可證發放和工程竣工驗收等管理職能。
(四)負責工業區的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管理。根據需要擬訂年度招聘員工計劃,經市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按計劃辦理招調審批和聘用事宜;
(五)負責工業區內財政管理、市屬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辦理工業區中方人員因公短期出國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訓的前期手續,報市外事部門審批;
(七)協調海關、稅務、外匯等管理機關在工業區開展有關業務;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它權限。第八條 市規劃國土、工商行政、公安、稅務部門在工業區設立分局,由管委會和業務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以業務主管部門為主。第九條 工業區管委會及政府有關部門辦理企業的立項審批、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施工報建等各項手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第十條 鼓勵國內外的投資者在工業區投資興辦以下實業或經營以下業務:
(壹)高新技術企業;
(二)技術先進企業;
(三)出口創匯企業;
(四)大型骨幹項目;
(五)能源、交通、通訊、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
工業區內禁止興辦高汙染項目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第十壹條 管委會可委托工業區開發管理公司負責區內的開發建設及物業管理。第十二條 工業區內由市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市政府給予同類企業的各種優惠待遇。第四章 附則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壹九九五年二月十日頒布的《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