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經海關批準來料轉進料的情況,由轉入方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入方企業辦理售付匯手續,售付匯單證留存5年備查:
1、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並經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2、轉出方企業的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結轉(0255)”、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單的復印件;
3、轉廠合同;
4、進口付匯核銷單。
轉入方企業、轉出方企業必須辦理相應的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對經海關批準進料轉進料的情況,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入方企業辦理有關售付匯或境內外匯劃轉手續,售付匯或劃轉單證留存5年備查:
1、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關單;
2、轉出方企業的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單的復印件;
3、轉出方企業的加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復印件;
4、轉廠合同;
5、進口付匯核銷單。
轉入方企業、轉出方企業應辦理相應的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
三、對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的情況,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內銷企業辦理有關售付匯手續,售付匯單證留存5年備查:
1、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料件內銷(0245)”或“來料成品內銷(0345)”、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並經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2、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內銷的文件;
3、有關合同;
4、進口付匯核銷單。
四、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為客戶辦理其他深加工結轉(轉廠)項下的售付匯和境內外劃轉業務。
五、外匯指定銀行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轉廠結算時,應當先使用其外匯結算帳戶中的外匯對外支付或作境內外匯劃轉,不足部分方可為其辦理售匯。
六、對於境內劃轉的外匯,料件轉入方企業開戶銀行應在外匯劃出時註明“國內轉廠劃轉”字樣;料件轉出方企業開戶銀行在收到境內劃入的外匯後,憑該企業加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按《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為企業辦理結匯或入帳,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國內轉廠劃轉”字樣及轉入方企業名稱。
轉出方企業憑上述“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核銷。外匯局核銷時,需註意核對“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的轉入方企業名稱與報關單上轉入方企業的名稱是否壹致。
如企業以抵扣方式核銷的,外匯局應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關電子數據進行核對,無誤後在其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已核銷”章,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並同出口收匯核銷材料壹並留存5年備查。
七、外匯局應不定期對從事深加工結轉(轉廠)的企業進行檢查,對違反本操作程序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本操作程序自1999年3月15日起施行並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