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規定的有效證件有:護照、戶口本、探親證、警官證、軍官證,可以用來辦理銀行卡。
如果急需大額取款和匯款,可以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
擴展數據:
賬戶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請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申請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條
公司人民幣卡賬戶資金從基本賬戶轉出存入,不得存取現金,銷售收入不得存入公司卡賬戶。
第三十條
單位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當劃轉存入單位外匯賬戶,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金。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在其外匯賬戶收支範圍內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第三十壹條
個人人民幣卡賬戶內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個人合法勞動報酬、投資回報及其他收入轉存。
第三十二條
個人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以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金存入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幣賬戶)轉出。該賬戶的轉賬和存款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金應按照我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範圍和區域外,原則上不得在境內使用外幣卡進行外幣計價和結算。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資金、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申請銷戶。銷戶時,應將本公司人民幣卡賬戶資金轉入其基本賬戶,將本公司外幣卡賬戶資金轉回相應外匯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三十五條
單位人民幣卡可以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的結算,但不允許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劃轉。
第三十六條
發卡行對信用卡每筆取現進行授權,每張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發卡行對持卡人在ATM上取款設置交易上限,每張卡每日累計取款不超過5000元。
第三十七條
儲值卡的面值或貨幣價值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元。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發行認購證,不得從其收入中向認購單位支付捐款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發卡銀行基於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是本次交易的有效憑證。發卡行可以使用詳細的交易記錄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
第四十條
通過各種聯網終端進行銀行卡交易的原始憑證應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