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宏觀上來講,外匯貸款有兩個基本條件:壹是貸款項目必須按程序上報,經批準並納入計劃。二是國內配套設備要落實。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經濟效益好,產品適銷對路,有償還外匯貸款本息的能力。
2.外匯貸款借款人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持有《貸款證》,在銀行開立賬戶;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資產負債率壹般不超過75%;註冊資本金已按期到位,並經合法核資。
3.固定資產貸款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經有權機關批準,項目配套人民幣資金、設備、物資、技術條件落實。
4.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中自籌資金不低於30%,新建項目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比例壹般不低於30%。
5.借款人申請外匯貸款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相關資料。
貸款期限
外匯貸款期限從貸款合同簽訂日起至合同規定的全部債務清償日止。
1.流動資金貸款,壹般不超過1年(可含1年)。
2.周轉性流動資金貸款,壹般期限不超過1年(可含1年)。
3.臨時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6個月。
4.打包貸款期限,從放款日到信用證到期日後1個月(或出口押匯日)。
5.國家重點項目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個別特殊項目最長不超過7年。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貸款,不得超過其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期結束前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