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檢查結果,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對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糾正未糾正的,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三)情節輕微並已糾正的,應當撤銷案件。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人可以選擇向本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