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幣現金,包括紙幣和硬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證明、銀行卡等。;
3.外幣證券,包括債券和股票;
4.特別提款權;
5.其他外匯資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外匯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