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於國家依法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
(2)根據被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董事會壹致通過),向被投資企業提供以下服務:1。協助或代理被投資企業向國內外采購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原材料、零部件,向國內外銷售被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2、經外匯管理部門同意並監督其所投資企業之間的外匯平衡;3.為公司投資的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4.協助所投資的企業尋求貸款和提供擔保。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研究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高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研究開發成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