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2002年6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第65438號)第四條四、簡化出口退稅憑證的有關規定:
2012年8月1日申報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根據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按照有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2012年8月312日前申報出口的貨物,在7月312日前未核銷的,按本條第壹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因為妳說的業務還沒有到2012年7月31日的核銷截止日期,所以不需要再次核銷。如果去了,就不批了。現在出口退稅不會審核核銷單的信息。